对于抽奖转盘等抽奖活动,微观上看,部分个人用户发起的抽奖活动只是娱乐,没有商业意图;但也有部分个人用户或企业用户通过抽奖宣传商品、促销、广告费等行为,发起的抽奖往往获得数百万转发,用户参与度高,影响大,如果发起人违法经营,有欺诈参与者,扰乱市场秩序。因此,有必要对抽奖活动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。
1、在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中,与网络社交平台上的抽奖活动最恰当的定义应该是有奖销售。但是新媒体营销模式的发展,已经明显不同于传统的有奖销售。
2、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,并向买方提供商品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。网络社交平台上的抽奖活动符合抽奖销售的特点有以下几点:在行为要素方面,部分发起人确实通过抽奖活动销售商品,并提供数据流量业务,可以认定为提供服务,抽奖所涉及的活动奖品具有经济效益;在主体方面,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条后期规定,本法所称经营者,是指从事商品生产、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,同时,《电子商务法》第九条规定,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,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,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、平台运营商……,根据上述规定,新浪微博上的大部分抽奖活动发起人,或从事商品运营(卖货、商品广告等),或提供广告,或提供中介等。因此,社交平台上的抽奖活动只要符合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两个要求,就可以认定为有奖销售,受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管理。
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条规定了虚假信息、谎称或者内定中奖和奖品上限。同时,在第二十二条中设置了行政处罚措施,可以很好地规范平台上的抽奖活动。
由于我国相关立法不完善、政府监管不力、消费者与销售者信息不对称等原因,消费者权益在互联网市场交易中经常受到侵犯。抽奖参与者属于弱势群体,是否应确定消费者的保护具有讨论意义。
对于消费者身份的认定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将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生活消费服务的行为定义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。
因此,消费者的定性有两个关键点:一是生活消费需求;二是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。对于第一点,大多数抽奖参与者参加抽奖是为了娱乐自己或获奖,只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者的需求,本身不包括商业需求,应定义为生活消费者需求;对于第二点,抽奖参与者接受了平台提供的社会服务,也接受了抽奖发起人提供的抽奖服务。因此,抽奖参与者的身份可以定义为消费者,享有消费者的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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